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2]49号 2012.9.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做好出口退税和金融服务 (二)扩大贸易融资规模。改善对进出口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汇率避险产品。拓宽出口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增加对有订单、有效益、符合审慎信贷条件的出口企业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以及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 (三)降低贸易融资成本。深入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严禁违规收取服务费用。努力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发展对小微企业的信用保险,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六)落实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措施。认真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为外贸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七)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认真落实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的规定,在确保出口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研究进一步调减法定检验检疫目录。 (八)规范和减少进出口环节收费。继续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单、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印费用的规定,取消海关监管手续费。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 三、改善贸易环境 (十)深化多双边关系。深入参与二十国集团、上海合作组织等多边和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鼓励企业用好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和已经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充分利用高层对话和双边经贸联(混)委会等平台,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贸合作。加快推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 四、优化贸易结构 (十二)优化外贸国际市场布局和国内区域布局。支持企业开拓非洲、拉美、东南亚、中东欧等新兴市场。鼓励地方、行业、企业到新兴市场参展办展,开展贸易促进活动。扩大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边境省区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 (十三)加快建设外贸基地、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依托特色产业集聚区,培育外贸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基础条件好辐射能力强的会展平台、内外贸结合的商品市场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进口促进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 (十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深入实施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扩大技术和资金密集型的机电产品、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出口。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质量、档次和附加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十五)优化贸易方式结构。逐步扩大一般贸易比重。引导加工贸易从沿海向内陆地区转移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伸产业链、增值链,提高本地增值和本地配套的比重。积极发展边境贸易。 五、加强组织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