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营改增”线路——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确定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24日联合印发财税[2013]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2013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是2014年继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后,我国“营改增”推广试行的又一重大举措。 相关法规—— 会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