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定义和统计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统投资字[2012]2号 2012.1.4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为切实加强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分布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具有集体、私营、个人性质的内资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其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 二、民间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来确定,包括: (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混合经济成分中由集体、私营、个人控股的投资主体单位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 三、民间固定资产投资主体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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