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号 2012.7.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