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1]18号 2011.9.1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二、尚未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地区,其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办法》对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尽早向社会公布符合《收费办法》要求、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至2011年底前仍未公布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未予公布的原因、理由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年度报备结合起来,逐步建立低价恶性竞争预警机制,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监管的动态化、常态化和制度化。 四、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监管谈话、诫勉谈话或者出具警示函。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收费办法》、本地区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行为的自觉性,维护相关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要不断严格业务约定、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六、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收费标准规范、合理收费,对于提升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广泛宣传《收费办法》及其在本地区的配套规章制度,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 2011年9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务服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日前,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实施《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谈谈《通知》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自2011年1月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山西、海南等十多个省市因地制宜制发了本地区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取得了积极成效。《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行业反响热烈,认为该办法出台为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反映,各地贯彻落实收费办法进度不尽平衡,而且已经发布的收费办法在监管手段等方面还有待完善,迫切希望财政部进一步推动。为此,财政部会计司于今年初启动了《通知》起草工作。《通知》根据当前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提出了一系列根治措施,对于规范收费行为、提高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出台过程。 答:作为全国会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高度重视事务所合理收费对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通知》是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后正式印发的,切实贯彻落实了科学民主决策精神。 (一)充分调研论证。财政部会计司成立专门的调研组,赴部分地区、企业和事务所进行了实地调查和座谈研讨,在此基础上,对各地已经出台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研究,并就相关共性问题、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二)内部征求意见。《通知》草拟完成后,财政部会计司书面征求了部内条法司、监督检查局、中注协等相关单位的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会计司对《通知》的相关制度安排进行了完善。 (三)公开征求意见。在前期内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充分发扬科学民主决策精神,财政部于4月12日还将《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个月,共收到来自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若干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回复意见100余条。我们根据各方面意见反馈情况,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座谈研讨,对《通知》作了修改完善,并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 问:《通知》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通知》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第二,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尽早向社会公布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三,要求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诚信收费会员公约制度。强调各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抓紧研究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低价恶性竞争综合治理政策措施,将防范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与优化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与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年度报备结合起来。 第四,规定对在收费方面被举报投诉或预警提示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主任会计师进行诫勉谈话。对经查实存在低价恶性竞争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作出处理并予以公告,并不得参与行业表彰奖励活动。 第五,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是本单位收费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低价恶性竞争;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断严格业务约定、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健全执业程序,提高执业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任和市场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