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政策延续] 财税[2013]66号 2013.9.23 财税[2016]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相关法规——财关税[2013]14号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后续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报道——光伏发电享返税 电站运营亦受益 早前报道——光伏发电增值税税率将下调50% 2013-04-03 引述《中国证券报》,财政部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今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相关目录,从今年4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所列设备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的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目录中新增了诸多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此外,目录还调整了原有的晶硅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用全自动印刷、烘干、烧结、测试分选系统名称及零部件清单。 国家拟定的光伏业振兴刺激计划,包括光伏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税率,将较现行税率下调50%,与风电项目看齐。现行的光伏发电增值税率约为17%,而风电增值税约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