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吸收合并中分公司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字[2013]99号 2013-7-1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存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公司); (四)存续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解散公司注销证明、存续公司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存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专项规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