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62号 2013-09-03 福建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的相关政策,现就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进口货物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对从境外进入平潭与生产有关的下列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保税: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区内物流企业进口用于流转的货物。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具体见本通知第三条。 3.货物从平潭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 4. 平潭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5.对设在平潭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政策,经实际操作并不断完善后再正式实施。 二、在“一线”不予免税的货物清单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生活消费类货物,具体如下: 5.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中未列入上述生活消费类货物清单的其他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三、在“一线”不予保税的货物清单 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3.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口的货物,即兴建宾馆饭店、写字楼、别墅、公寓、住宅、商业购物场所、娱乐服务业场馆、餐饮业店馆以及其他商业性房地产项目进口的建设物资、设备(如电梯、空调、水泥、钢材、大理石、灯具等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 4.区内个人、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生活消费类用品(具体商品范围同第二条中的“4”和“5”)。 5.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6.其他与生产无关的货物。 四、其他有关事项 本通知自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开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相关法规——财税[2012]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