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流通函[2013]755号 2013-09-11 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以下简称商建发560号通知),经研究,同意北京农投租赁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作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建发560号通知、《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6]16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试运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677号)以及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信息,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开拓业务,依法缴纳各种税款,并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对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进展,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附件: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 北京市 河北省 辽宁省 吉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青岛市 湖北省 广东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