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1580号 2012.6.1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各地方、各部门要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二、明确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主要方式 各地方、各部门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积极引导民间投资。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可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由财政部门和转贷银行进行转贷。 三、安排政府性资金要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各地方、各部门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各类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规则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应一视同仁。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 四、加强政府性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同等对待、公开透明,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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