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西部[2011]1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 ...

2011-9-20 00:00 查看: 165 来自: 孔明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1]1856号                       2011.8.22

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财政(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我们提出了《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完善退牧还草政策的意见

  实施退牧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草原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作出的重大决策。工程自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退牧还草政策,巩固和扩大退牧还草成果,深入推进退牧还草工程,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当调整建设内容,强化配套措施
  合理布局草原围栏。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原则上不再实施围栏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今后重点安排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围栏建设,并与推行草畜平衡挂钩。按照围栏建设任务的30%安排重度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逐步扩大岩溶地区草地治理试点范围。

  配套建设舍饲棚圈和人工饲草地。在具有发展舍饲圈养潜力的工程区,对缺乏棚圈的退牧户,按照每户80平米的标准,配套实施舍饲棚圈建设,推动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牧业转变。在具备稳定地表水水源的工程区,配套实施人工饲草地建设,解决退牧后农牧户饲养牲畜的饲料短缺问题。

  继续安排退牧还草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的《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总体规划》提出,279个退牧还草工程实施县(旗、团场)共需治理退化草原23.76亿亩,目前尚有约16亿亩退化草原需要治理。“十二五”时期,继续安排退牧还草围栏建设任务5亿亩,配套实施退化草原补播改良任务1.5亿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

  二、完善补助政策,巩固退牧还草成果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和标准。围栏建设中央投资补助比例由现行的70%提高到80%,地方配套由30%调整为20%,取消县及县以下资金配套。青藏高原地区围栏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7.5元提高到20元,其它地区由14元提高到16元。补播草种费每亩中央投资补助由10元提高到20元。人工饲草地建设每亩中央投资补助160元,主要用于草种购置、草地整理、机械设备购置及贮草设施建设等。舍饲棚圈建设每户中央投资补助3000元,主要用于建筑材料购置等。按照围栏建设、补播草种费、人工饲草地和舍饲棚圈建设中央投资总额的2%安排退牧还草工程前期工作费。

  从2011年起,不再安排饲料粮补助,在工程区内全面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实行禁牧封育的草原,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助6 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对禁牧区域以外实行休牧、轮牧的草原,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加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退牧还草工程“十二五”规划,完善工程管理办法,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退牧还草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省级人民政府对退牧还草工程负总责,逐级落实责任制,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工程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将退牧还草工程纳入改善民生、保护生态、发展现代农牧业中统筹考虑,把退牧还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项目管理。要健全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严格工程招标制度。要落实项目实施合同制,工程县应与农牧户签订禁牧、休牧、轮牧合同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完善检查验收制度,落实工程县级自查和省级核查。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做到户有卡、村有账、乡有册、县有档。要完善工程进度信息汇总报送制度。要抓紧建立完善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依法查处违法放牧、违法开垦和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

  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工程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内部控制和制度建设,加大对工程建设资金和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抵扣、挤占挪用等违法行为。在遵守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整合使用退牧还草、扶贫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牧民定居等不同渠道资金,统筹解决草原生态保护、改善牧区民生等问题,发挥各渠道资金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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