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等版本升级的通知 国税办发[2012]5号 2012.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后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43号)的有关要求,税务总局组织对出口退税系统进行了修订,并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测试的基础上形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V9.4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1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1版补丁。现就有关功能升级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二)本次升级需同时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升级。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及时下载、测试和升级补丁,启用有关功能,完成升级工作。 根据有关业务要求,收汇核销制度改革于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浙江(不包括宁波)、福建(不包括厦门)、山东、湖北、大连、青岛等7个地区试点,因此,上述7个试点地区应及时完成补丁升级工作,非试点地区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补丁升级,但不需启用收汇核销改革需求的相关功能。 (三)出口退税管理系统V9.40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9.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1.1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V3.1版软件版本和有关技术文档,在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维网(http://130.9.1.248/软件库/出口退税)发布。各单位要依据补丁说明的有关要求进行软件升级。 (四)各单位在本次补丁升级前,应分析评估有关应用系统是否需要配套升级。通过各应用系统功能同步升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二、运维支持 各地遇重大问题要及时通过呼叫中心重大问题通道书面报告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