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013-7-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的规定,经商财政部,现将贯彻落实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四、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执行。 五、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8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制订目的 二、公告主要内容的解读 (二)公告对财税[2012]27号文件关于获利年度的概念进一步加以明确,即,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的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并提出了对有关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应当连续计算的要求,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另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属于按年度计算的优惠方式,在涉及到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情形时,本着合理性原则,公告允许年度中间开业的软件企业做出选择。 (三)财税[2012]27号文件对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对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成立的软件企业,已完成认定的,其享受优惠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2010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完成认定的,其如何享受优惠问题则不够明确。为此,本着“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公告规定对此类软件企业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及原软件企业认定办法,继续享受到优惠期满为止。 (四)鉴于财税[2012]27号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财税[2012]27号文件补充性质的公告,本着有利纳税人的追溯原则 ,公告规定的有关事宜也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