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 商合函[2011]767号 2011-0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外事办公室,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 二、有关部门和驻外使(领)馆要继续加强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服务和引导,积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指引》;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时,要客观评估自身条件和实力,并在《指引》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细致研究东道国与产业发展相关的法规政策。 三、《指引》主要根据有关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外国投资管理等政府府部门提供的资料编写,暂扼要介绍了ll5个国家的产业投资环境,商务都将会同发展改革委、外交部不断更新、调整、充实《指引》内容,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下载: rar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