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 2013.8.21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免抵退 税申报明细表 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4.外贸企业兼营零税率应税服务明细申报表 5.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对应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 (一)国际运输服务、港澳台运输服务 1.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2.港澳台运输服务 (1)提供的往返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 (2)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3.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包括: (一)免抵退税办法。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退税率为其在境内提供对应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第五条 零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 (二)外贸企业兼营的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计税依据: 1.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2.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出口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