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2011.5.16
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二、对2011年6月1日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可仍然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执行。项目单位须于2012年6月1日前,在投资主管部门取得项目免税确认书并到海关备案。 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实施后,项目确认书中的“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编码为“L”,例如,鼓励类第一类第1项应填写为:粮食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L0101);第七类第4项应填写为: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L0704)。 四、申请办理免税确认书的进口设备,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申办材料中需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事宜,仍按照发改规划[2003]900号文、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文以及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