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12]13号 2012.2.10 税屋提示——依据税总发[2016]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9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 为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的相应职责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国转让定价管理、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以及一般反避税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辅导、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关联申报的法定义务,加强关联申报的审核,定期实施检查。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同期资料的政策宣传和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审核定价体系的描述、功能风险分析、定价方法的选择、定价的数据支持以及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特别纳税调整遵从引导等手段,鼓励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并按有关规定将调整数据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审核。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他部门发现需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及时移交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处理。
七、各级税务机关在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中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和调查调整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确定调查对象。对税务总局确定的特别纳税调整联查案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联查范围内的纳税人确定为调查对象。
十二、调查对象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附件2),附立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
十三、税务总局审核通过的立案申请,省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将批准后的《特别纳税调整立案审核表》及有关资料转发给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调查。
十四、在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异地的关联方或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填写《特别纳税调整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协查)》(附件3),层报省税务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转发办理。 十五、对于行业联查、集团联查等案件,税务总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案件调查小组实施调查。
十六、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形成案件初步调整方案或不予调整的意见和理由,填制《特别纳税调整结案审核表》(附件4),附结案报告及有关资料,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应组成案件审核小组,集中对案件进行审核。
十七、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对案件调整方案的决定,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十八、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跟踪税款、利息、滞纳金入库情况,并在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起30日内,将补征税款、利息、滞纳金情况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填制《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情况统计表》(附件5)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十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对纳税人实施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结束后,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工作底稿、证据等材料,按相关规定集中归档。税务机关内部需要调阅的,应严格执行档案转出、接收和调阅手续。
二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应重点关注纳税人在跟踪管理年度的生产经营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引导纳税人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自我规范关联业务往来。若被跟踪纳税人存在与调整前相同或类似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应与纳税人协商,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并将调增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层报税务总局备案。 二十二、省税务机关应加强预约定价安排的管理和监控执行,并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案件管理系统填报《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统计表》(附件8)。
二十三、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统筹协调,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在以下方面进行年度考核: 二十四、税务总局对省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税务机关或人员,给予通报表扬或记功建议。
二十五、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审核和组织开展,涉及双边磋商的案件另行规定。其他企业的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由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负责审核和组织开展。 相关政策——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