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对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2日。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www.saic.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 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栏目进入《规章草案意见征求系统》提出意见。 传 真:010—6801781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根据现行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进一步统一登记标准、规范登记程序,服务经济科学发展。 二、规范登记行为,切实保障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统一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办理公司登记的,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的公司合并,或者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其登记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 (三)合并、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公司类型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其中,不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的,相关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登记衔接。 (五)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 (六)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七)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有分公司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分公司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注销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分公司注销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分公司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按照分公司名称变更程序办理分公司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 (八)因合并而解散或者分立的公司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应当在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中载明其持有股权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分立前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分立后办理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九)公司合并分立时增加股东、增加注册资本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一并提交相关登记申请,但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加强组织,稳步推进公司合并分立登记顺利开展 (二)认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企业登记人员深入学习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登记人员的理论认识和业务水平,切实做到深刻理解、综合运用。 (三)建立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工作实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中,涉及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登记机关的,各登记机关之间要加强协调,尽可能优化工商内部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公司合并、分立登记规范有序开展。各地在办理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以及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