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入境物品完税价格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2012.3.26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 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关第15号公告等政策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