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2]17号 2012.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一、检查项目 其中,对资本交易项目的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 号)的要求,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项目信息;对办理电子、服装、家具类产品出口退(免) 税的企业的检查, 应按照 2011 年、 2012 年税务总局下发的检查企业名单、线索及要求继续进行检查。 2.指导性检查项目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地区。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税务总局将组织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对下列企业进行税收检查: 上述企业的税收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另行发文具体部署。 二、时间安排 三、工作要求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一是要继续推行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按照生产规模及纳税额大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科学分类,统筹安排省、县三级稽查部门力量,市、合理安排各级检查任务。省税务局稽查局要抽调业务能力强、 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直接组织重点项目的检查;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综合利用现有各种征管资料,对选定的行业和地区的总体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合作,既要加强内部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又要加强国、地税之间,异地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与公安、工商、检察、法院、海关、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有效形成执法合力。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统一检查,做到资 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 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各地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保证协查回复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涉及总局国税函〔2011〕691 号文件所布置开展自查企业的,稽查部门和所在地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已部署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统筹组织专项检查。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 “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的长效机制,研究探索宏观分析机制、个案分析机制、延伸检查机制、稽查建议机制等工作制度。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摸索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材料报送要求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本单位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行业专题分析报告及统计表; 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等。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的各类数据、报告均直接报送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重点税源企业总部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 2012 年 3 月底前向税务总局 (稽查局) 报送本单位部署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12 年 7 月 5 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半年总结及统计表;2012 年 11 月 15 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统计表;随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动态。 联系人:税务总局稽查局系统工作处联系电话:010-63584598 刘淼 附件: 2012 年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检查项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2012 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制定本工作方案。 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 二、检查年度 三、 检查方法 (二)制定风险指标和筛选疑点企业 2. 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风险数据库设四个风险指标:(1)企业税负低于全省同行业;(2) 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合计金额较大;(3)企业开出专用发票金额合计占销售收入比 例高于全省同行业;(4)企业开具单组大额专用发票。综合以上指标,依据风险点的数量程度,暂筛选出省级成品油销售疑点企业,各地、市级国税机关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时对疑点企业库进行上报扩充。 四、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二)检查企业会计账目、凭证,确定生产经营过程中耗油设备的使用情况,掌握企业合理油耗的定额和实际购入量。 (三)深入企业实地检查;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与账载是否相符;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成品油耗用的相关记载;实地检查车辆及耗油设备的用途;对有成品油存储设备的企业进行实地盘点,与账载期末余额比对。 (四)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准确填制《企业成品油购入、耗用、销售、结存情况统计表》《企业成品油自耗情况统、计表》等专用底稿(附件),进行数据分析,排查确定疑点。 (五)检查企业外购成品油具体情况,如有下列问题,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需作深入调查。 1.是否存在成品油购入量与合理耗用量严重不符的情况。 2.是否存在小额、零散、多次购入成品油情况。 3.是否存在同一时期在多个加油站购油情况。 4.是否存在大型车辆在闹市区加油站购油情况。 5.是否存在无运输车辆而购油情况。 6.是否存在数量较大的异地购油情况。 (六)企业购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企业购油业务核实注重核查运输车辆运输线路加油的可能性,特别是对没有销售和采购地取得的加油发票要重点检查。对大额发票所附的加油小票要比对企业车辆号牌。 2.对连续多日大额、整数发票应重点核实,可结合当月销售情况进行运输总量耗油比对。 3.核实企业运输发票,统计总量,比对企业实际自运货物数量,剔除虚增购油业务。 (七)检查成品油购入资金支付、发票取得和货物提取单位是否一致,对相关记账凭证、往来账目进行认证检查。 五、开具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检查重点 (二)检查加油站成品油日销售表,核对发票开具情况,是否隔日开票或集中开票情况,通常情况下购油者均在当时索要发票,补开发票或将几次购油集中开票,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三)检查品种油销售记录,检查有无篡改品种开票情况。确定汽柴油实际销售情况,检查发票开具情况,如开票情况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可能存在虚开发票问题。 (四)检查企业销售成品油资金结算情况,核对资金支付方、货物提取方、发票取得方是否一致。 (五)检查有无大宗、异地(跨市)开票现象。如果存在需对购油单位的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作进一步深入调查。 (六)核对加油站开具专用发票时所附的加油小票,查清小票登记的车号、加油日期,与企业的车辆号牌比对。 (七)企业耗油业务真实性检查 1.矿产品采选企业耗油的检查。根据企业生产剥离、采掘土石方总量测算开采阶段挖掘机等设备耗油总量,根据土石方和矿产品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耗油总量,比对二者之和与企业总购油量差距,如果差距过大则可 能存在虚进购油业务情况。 2.有大量运输业务的生产经营企业耗油的检查核对运输货物的总量及运距测算运输车辆实际耗油情况。查清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货地,比对加油发票看是否与运输线路相符,如不符则有可能存在问题。 3.核实企业采购和销售货物运输量和运距的总和,比对企业同时期的运输能力,看企业是否存在外雇车辆运输并为其加油的情况。 4.加强对销售石灰石、水渣、粉煤灰、石子、石膏等低值大宗商品以及铁粉、煤炭等高附加值耗油企业的检查,检查应延伸至下游购货企业,核对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发票结算单位名称以及资金结算方式,防止企业一方面将油品发票抵扣税金,另一方面用地税代开发票结算运费或将应税收入转变为地税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