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2013.4.22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翰税务:饮食业非现场销售食品,增值税征收率按3%,税负下降“何乐不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7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翰税务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本身可能是出于类同饭店销售月饼的情形而规定的相关延伸,但这本身会产生实践当中的操作困难,如界定“非现场消费”,本身就带有理想的、纳税人主动明确清楚记载的情形下才是。如某客户本来要外带餐,但购买之后发现下雨,又在店里用餐的情形,划分确实有很难彻底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2号同时明确了依销售额来确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以边续12个月销售达到50万元的,就要认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大家想一下,一般纳税人此时购入的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全额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计算的增值税,可能会受此影响比较大。当然纳税人可能也存在税务管理的成本。所以实践当中,地方一些税务机关就采取了按小规模3%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要求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相关政策——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下发以后,由于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理解不同,各地执行不尽一致。 本公告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进一步明确,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的主业为提供住宿、饮食服务,其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