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教育厅 财税法[2011]753号 2011.6.10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政策内容 二、广泛宣传政策规定 三、规范申请程序 (二)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人员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时,应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专用章予以确认,作为审核劳动者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对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人员,需持有关材料向创业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应填写《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对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需持有关材料向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除《公告》规定材料外,还应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六)《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认定表》、《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由申请人或企业从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填报。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八)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四、明确审核标准 (二) 《公告》中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 《公告》中所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是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四)《公告》中所称“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是指街道社区兴办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职工总数不超过l00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纳税人。 (五)《公告》中所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六)《公告》中所称“企业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日期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纳税年度终了前发生招用失业人员变化超过5人(含5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县级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 (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累计实际可享受税收优惠期限,以36个月为限。 (九)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税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年检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地税部门制定。 五、加强协调配合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关于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以往享受政策情况记录不一致的,以税务部门记录为准。 (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详实填写《年度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减免税信息交换表》一式两份(见附件5),由国税部门接收后加盖印章,返还地税部门一份备存。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税收政策认定、享受扶持政策及年检等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于每季后20日内将《认定吸纳税收政策企业备案表》(见附件6)以EXCEL格式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