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12]11号 2012.1.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健全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得到了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有效地促进了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提升。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办税服务厅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打造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办税服务厅,现就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定位 二、落实服务措施、完善管理制度 三、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工作活力 (二)实施分类管理,提升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按照纳税人数量和办税服务厅内不同岗位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管理、审批、咨询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由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来担任。办税服务厅要统筹规划,为窗口岗位设置补充岗,以确保工作人员获得必要的休息及调整。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针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开展的培训要以提升人员素质为目标,结合岗位需求,突出抓好税收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要注重培训内容,尤其是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及时更新培训教材和知识库。要注重培训时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培训项目应在工作时间开展,切实保障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休息时间。 (三)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探索,在干部晋升、评先评优、岗位奖励等方面要向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倾斜。区县以下基层税务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应优先设置办税服务厅岗位,并确保录用人员在办税服务厅工作不少于三年;录用到其他职位的人员,也要通过交流轮岗等方式,适时补充办税服务厅的工作经历。区县以下税务机关选拔中层领导干部,一般要有不少于两年的办税服务厅工作经历。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有计划地安排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业务骨干到办税服务厅历练。要切实关心窗口人员的身心健康,各地税务机关要为工作人员疏导工作压力制定预案,对长期在各种监督下工作的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压力疏导。对办税服务厅工作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度,每年轮岗交流比例不低于20%。除非个人自愿,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原则上在办税服务厅岗位连续工作不超过五年。非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可探索实行弹性工作制,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实行轮休等作息制度。 四、改善办税环境,拓展办税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关心基层一线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提供休息区和必要的减压设施,避免工作人员因超负荷工作与纳税人发生争执。 五、整合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效能 各地要根据总局“两个减负”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积极实施涉税事项行政审批下放和前移,推行纳税人涉税资料“一户式”存储,切实解决“多头跑”和“重复报”的问题,有效缩短办税时间。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内外监督 (二)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据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查找问题,深刻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解决。要通过建立纳税人评议机制和第三方评价机制,主动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按照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切实加以改进,增强办税服务厅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各项保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人员、经费、设备等项目管理方面要充分考虑办税服务厅工作的实际需求,为一线工作提供切实保障。要确保办税服务厅内各岗位工作人员配足、配优、配强。在确保纳税服务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上,经费使用要向办税服务厅倾斜。要保证办税服务厅硬件设备的优先配置,与纳税人办税相关的服务设施要定期维护,合理更新,避免因设备老化、噪音大和频繁死机等原因引发纳税人的不满与投诉。 各地税务机关应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向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国税发[2009]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