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一、自2011年 月 日起,从事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GB/T4754-2002代码为1440)和食用植物油加工(GB/T4754-2002代码为133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者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除上述企业外,纳税人外购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和对以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实行全国统一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标准见附件)。 纳入试点的企业生产的其他耗用农产品货物,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工作,做好试点企业确认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核定工作,及时向纳税人公告核定结果。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宣传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反映试点过程发现的问题。 附件: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对以牛、羊乳为原料经分级、净乳、杀菌、浓缩、干燥、发酵等加工制成的高温灭菌乳和巴氏灭菌乳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二、食用油料植物经加工制成的大豆高温压榨油、大豆低温压榨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芝麻油、玉米胚芽油、米糠油、棉籽油以及上述植物油的伴生粕类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为: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2011.6.28) 一、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购进或者耗用自产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除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货物或者销售购进的农产品按照本办法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和应税劳务仍按现行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实行本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五、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根据农产品单耗数量以及每月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平均购买单价×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期末累计购买农产品的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自产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按照按纳税人同类货物的平均购买单价或者自产农产品生产成本确定。 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 2、成本法: 根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1+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对以单一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应采取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年度终了之后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农产品耗用率对纳税人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参照法:新办的纳税人或者纳税人新增产品,税务机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其他相同或者相近纳税人的扣除标准进行核定。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比如包装物、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七、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由税务机关确定。 八、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未能准确计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九、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或者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在产品、产成品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的,经税务机关核实,直接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