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7-23 00:00 查看: 133 来自: 孔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总局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
(二)经办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者突发大病住院;
(三)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
(四)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五)因买卖双方经济纠纷;
(六)邮政误递;
(七)纳税人搬迁新址,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过长,纳税人不能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八)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税务机关自身原因;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按照本公告附件《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五、逾期申报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仅限于 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凭证。

六、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年     月      日
货物劳务税司 

附件: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

一、纳税人发生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认证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经办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突发大病住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应提供因买卖双方经济纠纷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政误递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上报文件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叙述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该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搬迁新址,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申报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叙述纳税人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地及搬入地点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叙述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的时间、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的逻辑性、资料信息的一致性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作为上报文件附件,以供上级机关审核。经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六、我局将定期公告各地上报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对稽核比对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附件1: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申请单
附件2: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格式
下载: doc 文件

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说明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经国务院批准,我们拟发布公告,对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通过逐级审核、系统稽核比对无误等程序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客观原因范围界定问题
在上报国务院的请示中,我们已经列出了客观原因的主要类型,我们拟将这些客观原因在公告中一一明确。具体包括: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经办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或者突发大病住院;有关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因买卖双方经济纠纷;邮政误递;纳税人搬迁新址,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过长,纳税人不能正常申报纳税,取得的扣税凭证也不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税务机关自身原因。

另外,社会经济现象复杂多样,可能还有其他目前尚未预料到的客观原因,因此我们拟定了兜底条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程序问题
为严格办理程序,我们拟定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办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办理的程序及纳税人需要提供的材料。首先,由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申请单》,并同时报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电子信息等资料。其次,主管税务机关需对纳税人提供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对逾期情况说明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的逻辑性、资料信息的一致性等进行审核。再次,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逐级上报至总局进行逾期稽核比对。最后,由我局定期公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对稽核比对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三、执行时间问题
从我们已处理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情况来看,最早的逾期票据为2006年开具,为切实解决纳税人逾期票据问题,我们拟定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可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根据以上意见,我们草拟了公告,如无不妥,请签发。

haihan235点评拟出台文件的相关背景——
意气之争的公告——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

 

且说国家税务总局被审计署点名批评“自行随意允许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觉得自己的权威受到挑战,因为证明自己没有错误(如果定性是行政执法错误,估计不仅仅是部门司长的问题,某些局长也逃脱不了干系)。

首先攻击审计署不熟悉业务,结果人家审计署专门召开新闻记者会,反驳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法。

国家税务总局见业务上争论不过人家审计署,就向国务院法制办讨说法听证,结果财政部来一个和稀泥,说:“增值税扣税是纳税人的权力,让扣税是合情,总局有规范文件,超过180天就不能扣税,是法规就应该人人一视同仁,让扣税是不合法”。

国家税务总局说:不就是需要一个法规嘛,俺出一个就行了,于是“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处理问题的公告”就出台了,国务院法制办说:“这个不行,不能朝令夕改呀”。
国家税务总局说说:“你不让俺出,俺们来民意调查,就让民意和纳税人说话”。于是“征求意见稿”公布了。

看着这个“征求意见稿”, 各地税务局的征管和稽查系统暗暗叫苦:
1、什么是“客观”什么是“主观”,这个问题哲学界争论几千年也没有一个明确界限,这下总局让他们来区分。。。。。
2、稽查假发票和滞留发票的工作刚刚有了起色,这下又得放弃了。孙海平的案子是冤枉的了,应该翻案了。。。
于是向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反映,领导说了:“你们就是笨,不会判断,不会让中介出鉴证报告吗”。

——这个公告无论将来能不能出台,国家税务总局这个明显是“意气之争”。因为在总局领导看来,广大纳税人能否得到实惠是次要的,主要的是自己权威受到挑战。如果真想让广大纳税人得到实惠,为什么早不出台这个文件(这个问题纳税人呼唤多少年了),非要等到自己随意有选择性调节政策尺度的问题暴光了才急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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