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创造更为良好的环境,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其配套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就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对上海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支付产业为经济社会各领域量身定制支付解决方案,整合资金流与信息流,提供产业链增值服务,有助于满足各行业的支付及资金管理需求,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有效促进上海经济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第三方支付产业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的支付解决方案,丰富支付方式、保障交易安全、提升交易便捷性,有助于满足社会公众的支付服务需求,有效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二)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方支付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集聚程度较高,业务创新能力较强,在许多细分市场优势明显,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本市第三方支付整体优势;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整合银行网关接口和支付信息,拓展支付渠道,提高支付效率,有助于提高社会资金流转效率、扩大资金清结算规模,对提升上海人民币清算中心地位,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发展,有序竞争。鼓励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合理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高效服务、有序竞争。 (四)重点扶持,合理集聚。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不断提升业务能级,重点扶持特色鲜明、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以网络支付为主营业务,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间资源整合,合理引导第三方支付企业间开展市场化兼并重组,促进第三方支付产业区域集聚。 (五)鼓励创新,错位发展。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创新,支持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技术细分领域和行业解决方案方面做专、做深、做精、做细,错位竞争,提升核心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三、加强对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六)建立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拟订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市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承担。 四、落实促进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给予第三方支付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以网络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在本市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上海金融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鼓励各相关区(县)结合实际,安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 (八)鼓励第三方支付企业拓展行业应用。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产业的宣传推介,鼓励传统产业、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积极应用电子支付平台,拓展第三方支付的行业应用。 (九)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本市第三方支付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资质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营造本市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提供便捷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配合、优化流程,在业务发展、工商注册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 (十一)维护网络支付秩序。加大对盗卡、网络钓鱼、网络欺诈、网络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在线支付行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市场监管。 (十二)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等部门间的协调与联合,促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强化守法、诚信、自律观念的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民珍视和维护自身征信记录。 (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宣传力度,帮助第三方支付企业逐步树立品牌。 (十四)加强风险管理。加强引导,努力防止第三方支付企业由于恶性竞争、无序发展及违规运作等引发的市场风险;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第三方支付市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