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3]28号 2013-04-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二、调查内容 在填写和审核2013年快报工作的指标时,应严格按照《2013年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指标说明》的要求,区分本季度发生数和本季度末的累计数。除第1-11行的相关资产负债类指标和第38行“本季末企业就业人数”外,其他指标均为本季度发生数。 三、时间安排 企业和基层财政部门上报时限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四、调查参数 五、工作要求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被调查企业的沟通,对被调查企业反映的关于快报工作及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税政司。我部税政司将根据快报数据反映的情况和被调查企业反映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研究。 (三)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增强保密意识,避免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可以通过财政内网报送;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快报调查数据,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应通过机要方式报送。采取机要方式报送数据的省级财政部门,应适当调整数据报送时间,确保数据在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报至我部税政司。 (四)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快报工作的考核,应按财税〔2012〕29号文件规定的《全国重点企业税源调查快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执行。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