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11]363号 2011.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