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改办环资[2011]1668号 2011.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财政厅(局)、财务局: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组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主要包括: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主要包括: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主要包括: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主要包括: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管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二)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三)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四)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五)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六)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七)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八)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九)项目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十)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二、申报要求 “十一五”期间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需同时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2008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已经收回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同一企业已获得支持的项目与新上报的项目内容不得重复,且已获支持的项目应已完工,并随同上报已获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2、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电子文档(下载网址为www.jjrjw.com)。 3、项目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各地应严格把关,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一并上报。 4、本地区项目申请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汇总表中应注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节能量、备案(核准或审批)文号、环评批复文号以及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依托或改造主体的生产能力或规格型号、本次改造的主要内容及节能效果,要求文字精炼,不超过200字。 (三)申报程序 (四)报送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王静波 王 庚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