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11]358号 2011.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该公司于2010年7月更名为韩国贸易保险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Corporation,在韩语中用汉字表述为“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但政府全资所有及行使政府职能的性质不变。 中韩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确定,自公司更名之日起,由“韩国贸易保险公司”代替原“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继续享受中韩协定及谅解备忘录规定的相关免税待遇。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征收但本应免税的相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退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