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5号 2013.2.25 相关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分期纳税的优惠。 七、请试点地区省级财税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