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8号 2011.7.6
为明确政策,公平税负,现就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和调制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相关政策—— 财税[2008]149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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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2011年第38号),内容不多,简单说来差不多用两句话就可以概括,一是奶里边不能加任何东西了,加了东西就不是初及农产品,要按17%的税率征增值税,当然什么都不加的还继续是初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税。二是总局不再对《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进行解释了,直接引用了三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来判断。咱看了一下这三个标准,简述起来就是不管是牛羊身上挤出来的,还是拿奶粉加水搅和的,只要里面除了奶以外不再加其他的“佐料”,在摄氏80多度进行杀菌生产出来的就是巴氏奶,在摄氏130多度杀菌的就是灭菌奶,加了“佐料”的,不管用多少度杀菌都是调制奶。
回头再想一下公告,我乐不起来了。我儿子喝的可是AD鲜奶,我喝的是高钙鲜奶,虽然是巴氏奶,可我儿子喝的奶里面是加了维生素A和D的,我喝的是加了钙的,这公告一出,这些鲜奶不就不是初级农产品了吗,要多缴税,会不会涨价啊?再想想,啊!问题还不是涨价那么简单。
生产我喝的鲜奶的企业原料奶完全来自于他们自己养殖的奶牛,公告没出的时候,高钙鲜奶也好,AD鲜奶也好,还都是初及农产品。也就是说,这户企业养的牛挤出来的原料奶是初及农产品,什么都不加直接杀菌也吧,加点钙,加点维生素再杀菌,装袋也吧,都还是初及农产品,养牛的是农业生产者,卖自己生产的初及农产品可是不但不缴增值税,是连企业所得税也不缴的,这初及农产品的身份一去,哇哈,咱汗出来了,看来这户企业的税负增加还真不是个小数。做小会计的,就这点能耐,替他们算算,嗨,絮絮叨叨地说起来比较烦,弄张表吧。
养殖+加工型(无外购原料奶)
鲜奶生产企业公告发布前后税负变化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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