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自2003年3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保全了卷烟消费税税基,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但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特别是2009年5月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以后,5号令已愈来愈不适应新的形势,迫切需要进行修改。现将我局起草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2.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第三条 卷烟价格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卷烟牌号规格、卷烟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卷烟批发企业月度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为卷烟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件3),由卷烟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在申报纳税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信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卷烟牌号规格、类别、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卷烟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分类标准采集:
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卷烟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第十一条 卷烟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采集的所
第十二条 卷烟批发毛利率具体标准为: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应按卷烟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采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卷烟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卷烟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卷烟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卷烟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卷烟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