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综函[2012]3号 2012.2.6 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二、检查内容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是否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四)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是否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依据 (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四)《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24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 (六)《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2000]4号); (八)《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 (十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十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 (十四)《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号); (十五)《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教[2009]495号); (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9]400号); (十七)《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09]567号); (十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财办综[2010]4号); (十九)《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二十)《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7号); (二十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0]53号); (二十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二十三)其他有关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文件。
四、检查方式和步骤 (二)重点检查阶段。分别对在京中央单位进行审核检查和对京外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自2012年5月16日起,各在京中央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自查报告、所填表格及2009和2010年使用的未审查核销的财政票据存根直接送交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进行审核检查。其中,该两年内票据使用量较大(1000本或5万份以上)的单位,可在审核检查时间内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将派人到用票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将组织检查组,对京外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财政部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处理决定。
五、检查要求 财政票据监管中心联系电话:(010)68518869,685515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