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品牌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报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