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2号 201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向相关国库部门提供收入退还书,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相关资料;国库部门经审核无误后,从相应预算科目中退付税款给申请企业。 五、税务机关和海关应加强合作,及时交换与退税相关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税[2011] 87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税务机关此前已办理退税的,不予调整的。未办理退税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 后续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