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预付卡和电子现金通知 银发[2012]14号 2012.1.18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下列情形下,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发行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 (二)省会(首府)城市及副省级城市承办全国或国际性经济、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时,经活动组织方建议,与该活动组织方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阶段性发行磁条预付卡或非实名单电子现金。 (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卡技术标准符合性和系统安全性审核的商业银行,经持卡人申请,可发行与持卡人银行卡账户关联、基于银行卡借贷记功能使用的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上述关联银行卡的发行必须符合银行账户实名制要求和银行卡发卡规定。商业银行在正式发行主账户复合电子现金30日前要将业务的基本情况,管理办法、章程、持卡人协议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规定等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三、经批准发行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的商业银行,应从发行对象、身份核验、发票开立、资金限额、反洗钱义务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防止对社会风气及经济金融秩序带来负面影响。不得在磁条预付卡或电子现金发行及真实的商品、服务交易发生前的任何环节向购卡人开具或变相开具发票。磁条预付卡和电子现金资金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四、银行卡清算组织要加强BIN号及标识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为获批办理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分配BIN号资源和授权使用相关标识。 五、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办理相关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