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5号 2011.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电网企业接受用户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二、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所称用户资产,是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所称用户,包括政府、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等电力用户。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网企业已接收的用户资产,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网友点评— Zhangchunl:房地产企业无偿移交电力公司的电力设施的税务处理 二、基础设施产权归属 三、行政管理的需要 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19980529建计[1998]123号):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的专项与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承担。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2007]24号)也明确,通讯设施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目前,各地政府均要求新建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无偿移交对口管理单位。 四、税务延革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从营利性、产权归属、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判断是否属于公共配套设施,从而作相应税务处理。 根据《物权法》,小区电力设施为业主共有,为业主服务,应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其成本由可售面积负担,与国电安运[1998]185号(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相呼应。房企无偿移交电力设施给电力企业是行政管理需要,是为了公共产品更好运行,不会侵犯业主利益。 haihan235回复Zhangchunl:国税函〔2006〕322号在2008年就废止了。。。。。推理链条断裂,结论不成立。。。。。。 供电企业不属于公用事业单位,属于公用企业。 haihan235: 国务院令(2007)379号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信部联规(2007)24号只是特别规定通信工程(因为其有特殊性),并没有规定电力等工程。 Zhangchunl: 樊剑英:没见有哪家地产公司移交电力设施的,否则干嘛花这个钱呢?一般是交钱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施工(专业垄断)。 Zhangchunl回复樊剑英:指开发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这个业务比较常见。为避免后续管理支出,相当地方电力部门不愿意接收。 穗府办〔2010〕15号 易代宁: 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移交电网公司,如果开发企业作为资产计入其帐上(目前应该没有哪个公司如此做),移交给电网公司计入电网公司帐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收到款项计入收入,无偿移交视同销售和捐赠处理。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计入帐中,而是作为开发成本摊入房屋设施配套费的,应该作为居民共同的资产,如果支付给居民价款的,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代扣)(需要总局明确减免),不支付的居民不需要缴税。 3、对于接收资产的中央电网公司,无偿接收的资产,应该作为接收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35号不征收并计入国有投资的就是这种情况,入账价格按照评估的价值或者,被接受单位账面价值。如果支付价款的,应该按照支付额计入资产帐(但是财税[2011]35号中按照价值入账应该是按照评估值入账,评估值高于支付额的部分属于评估增值,但是可以按照通常惯例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为收入,评估增值额允许税前折旧) 4、对于开发公司支付给电网公司的价款属于接入电网公司网线的上网费或准入费应该和配套设施建设费合并作为该配套设施的成本。再计入开发公司资产或开发成本(作为房产成本后权属归全体业户) zhangchunl回复易代宁: 2、为无偿移交,如为有偿,应税所得为经济补偿减除成本(31号18条)。 3、有关电网企业对接收的用户资产,可按接收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已并入移交资产价值。 齐洪涛:赞成zhangchunl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