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2012.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税[2008]46号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续政策——财税[2014]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