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应用规范》的通知 国税函[2011]229号 2011.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配合“全国统一、两级集中、远程座席”为主要建设模式的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66热线”)建设,规范12366热线管理,统一12366热线传播形象,提升12366热线品牌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标识应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推广应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简介 二、《规范》适用范围 各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工作机构、12366热线办公场所的对外标识、形象展示应当采用“12366呼叫中心”的要素组合;在对12366热线进行宣传或以12366热线名义进行税法宣传及资料印制需要落款时,应采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要素组合。 三、 工作要求 (二)因地制宜,适时推进。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推进12366热线标识的应用。对于已建成且正在使用的12366热线办公场所的相关标识,除与《规范》内容严重不符需要立即进行修改外,可暂时维持原状,待办公场所装修、装饰时,再按《规范》要求进行更新。 (三)结合实际,广泛运用。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遵循《规范》中基本要素的原则性要求,参照应用要素的设计思路,适当设计或制作各类应用要素。应用要素的设计制作应严格以《规范》中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不得随意变更。 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规范》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