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10]16号 2010-1-25 税屋提示——依据税总发[201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附件: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 第四条 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凡属于工作秘密范围的事项,应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标明不予公开或在相关文件、资料右上角位置作出明确标识。工作秘密可标注的标识为:“内部”、“内部文件”、“内部使用”、“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等。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识,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不得向社会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对泄露工作秘密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税务机关工作秘密目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