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修改] 建市[2010]210号 2010.11.30 (建市[2015]20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税屋提示——依据建市[2015]17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二部分指标说明“(一)资信能力”中第2条“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为准”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及审核 2、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或申请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后原特级资质自行失效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
3、原特级企业申请新特级资质,经审核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有特级资质。 4、申请多项特级资质的,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银行授信额度"、"科技进步水平"中的各项指标及企业应具有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总数不需叠加计算;每增加一类别特级资质申请,建筑业营业税增加5000万元;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相关的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个人代表工程业绩应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要求。 5、本《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原特级企业因企业分立而申请资质分立的,资质许可部门按照现行资质标准对原特级企业的全部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6、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许可实行实地核查制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实地核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和水利的,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
二、指标说明 2、[条款修改]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考核。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以企业提供的建筑业营业税票为准进行考核;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可按结算当期(日)汇率,将境外工程项目的结算收入折算成国内工程结算收入,再按国内税率计算建筑业营业税。企业应同时提供境外工程结算资料及工程所在地国家(地区)的当期(日)汇率,内容为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同时,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为准进行考核。多家银行的年度授信额度不能累加计算,以其中的最高额度为准;一个年度内,同一家银行多次签订的年度授信额度可以累加。
(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以企业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为准进行考核; 个人业绩证明以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为准进行考核。 3、财务负责人指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可为企业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以企业提供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为准进行考核。
4、企业具有与申报类别相对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少于该类别总承包一级标准对注册建造师数量的要求,且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50人以上。
5、工程设计人员 (2)企业申请特级资质及工程设计资质,需要办理注册执业人员变更的,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尚未注册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原聘用单位的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3)工程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文件中相关要求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