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税委会[2011]5号 2011-05-03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超过2.5升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国务院令第329号,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对上述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商务部《请示》中所提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暂缓对涉案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5月6日起的5年。 三、自实施日起,暂缓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公布。 四、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