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611号 2010.11.5 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税[2002]56号文中规定的按增资项目未享受完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国发[2007]39号文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内容,不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12.26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部局国税办函[2010]6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的意见,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税56号文》中规定的按增资项目未享受完的“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国发[2007]39号文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内容,不享受过渡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