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黄埔海关网上支付担保产生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税管函[2010]120号 2010.6.12 黄埔海关: 在《海关法》、《关税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免除税款滞纳金的规定。关于你关采用网上支付担保方式处理的三票报关单的滞纳金问题,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企业已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企业无过错,但由于银行税费系统联机故障导致海关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核注税单,客观上造成企业延迟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按照《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八条:“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和《网上支付税费服务协议》(署监发[2002]146号)附件四: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