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0]17号 2010.12.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0次会议、2010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3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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