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 财监[2009]6号 2009-02-03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基本目标 财政部组织专员办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效显著,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会计监督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监督模式主要是专项检查、日常监管开展不够、检查对象的选取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等。为此,财政部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定点负责、动态监控的方式,明确专员办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关系,建立和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动态、持续、全面监督,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 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要以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做到转变监督理念、丰富监督手段、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一是落实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切实发挥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专员办会计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员办监督行为,落实专员办监督责任;三是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四是通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强化专员办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 二、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职责分工 根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分布情况,考虑到各专员办的监督力量和任务,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便利高效、联动协调”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分工名单见附件): (一)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所的监督分工。 财政部负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统一规划,对各专员办的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巡视和考核,协调各专员办的分工与配合,必要时直接参与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地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北京专员办负责对其中的安永华明、毕马威华振、北京立信、信永中和、北京京都天华、中勤万信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由天津、山东、河北、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云南、陕西等专员办负责监督。 上海地区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上海专员办负责对其中的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安永大华、立信、上海众华沪银、上海上会等6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上海东华、上海公信中南等2家会计师事务所由宁波专员办负责监督。 其他地区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由相关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督。 专员办应与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财政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分工做出调整。 (二)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监督分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外省设立的分所,由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负责就地监督。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分所,由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进行监督。 专员办应与相关省级财政部门保持沟通,及时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新设、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并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分所所在地专员办进行就地监督,应与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保持沟通,监督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监督分工。 专员办应对分工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审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专员办发现所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异地的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也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专员办开展异地检查,应报财政部备案。 专员办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直接选择企业进行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事务所对被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将检查结果移送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四)处理处罚工作的分工。 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负责监督总所的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由检查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3.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4.财政部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财政部指定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