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0]1849号 2010.1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会议实行定点举办。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和调整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含宾馆,以下统称饭店);
(二)公布定点饭店收费标准;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及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定点饭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省定点管理办法;
(二)组织全省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制定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四)指导、协调全省的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六)对各市定点饭店的变动予以审定;
(七)财政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职责是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定点饭店的招投标工作;
(二)对定点饭店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指导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四)对定点饭店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布局合理。定点饭店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定点饭店以三星级宾馆及其以下招待所为主,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饭店、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
第九条 通过统一政府采购并报财政部批准确认定点饭店后,各市财政部门按要求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一式五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四章 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饭店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四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定点饭店招标投标,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收费标准,定点饭店可以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出差或开会,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和办会,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皖地税函[2010]69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