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 2010-09-10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 二、辽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单见附件2),取消其免税资格。取消免税资格的担保机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要结合政策执行,对担保机构实施动态监管,对纳入免税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要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