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89号 2011.2.17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10]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信息公开选项:不予公开 校对:所得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2月17日封发
相关解答——国税函[2011]89号文件是否适用非上市公司?
王骏点评——
对于本文件作为股东的自然人而言将其所持有的对南京浦东建设的股权作为认购股份的对价去认购苏宁环球的股份,对该自然人股东而言,其实就是将所持股权转让给苏宁环球,已经构成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财产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课征所得税,一方面说明此类行为再比照废止的国税函[2005]319号文去暂时递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不再可能,另一方面也说明传说中的国税发[2008]115号文的征税思想已经得到体现。
强烈提醒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自然人纳税人注意,如果非货币资产出资作价金额高于其财产取得成本,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就完全有可能被税务当局要求课税。税务总局已经要求将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资本交易列入2011年税务稽查重点,而且达到50万元的都要检查,纳税人对此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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